家源分享| - 民事強制執行(三):實現非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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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解決實踐中的“執行難”“執行慢”等具有爭議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的第三編——實現非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中規定了一些新的制度,比如按日罰款制度(第188條)、特殊拘留制度(第193條)、探望權的執行(第195條)等。本期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這些新增重點法條的相關內容。

家源分享| 民事強制執行(三):實現非金錢債權的終局執行

 

一、按日罰款制度

第一百八十八條 被執行人佔有執行依據確定交付的標的物而拒絕交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按日予以罰款,但是標的物為種類物的除外。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每日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組織的罰款金額為每日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下,但是累計罰款的天數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人民法院對個人或者組織採取罰款措施的,應當根據其行為後果、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確定罰款的金額。

被執行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目前,對於不履行交付標的物的被執行人暫無具體懲戒措施,而《草案》此條對於被執行人佔有執行依據確定交付的標的物拒絕交付的,細化創設按日罰款制度。該規定細化了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中對於被執行人怠於履行時的特殊懲戒措施,進一步加大對拒不執行行為的制裁力度、提升執行效果,有利於被執行人儘快交付標的物,履行法律文書賦予的相關義務,維護法律權威,促進非金錢債權的執行。

 

二、特殊拘留制度

第一百九十三條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作出特定行為,該行為不能由他人替代完成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的,應當對被執行人依據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按日予以罰款或者依照本法第五章第五節的規定予以拘留,但是被執行人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拘留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作出特定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計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拘留決定作出後,被執行人作出特定行為的,人民法院不再實施拘留或者提前解除拘留;承諾作出特定行為的,可以不再實施或者提前解除,必要時可以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擔保。

從明確對“老賴”的懲戒措施,到強化對執行權的監督制約,草案針對當前執行領域難點痛點,推動建立健全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執行難的長效機制。

該條不僅強調了可以通過其他法律確定的罰款和拘留等措施督促行為人完成特定行為,為保障效果,還增加了再次拘留的執行措施,可以累計、多次對被執行人處以拘留的懲戒措施,但累計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通過這種方式,能夠達到通過懲戒措施促使行為人積極履行特定行為,提高行為請求權執行效率,加快非金錢債權執行進程。

 

三、探望權的執行

第一百九十五條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有協助探望義務的,人民法院依據本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的方法執行。

被探望人拒絕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組織協助進行心理疏導。

探望確實不利於被探望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暫緩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該條可結合民法典》的第1086條父母的探望權】一起看:

探望權在執行過程中,有時會出現子女拒絕探望的情況或者一方不讓其探望孩子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應該根據不同情形區別對待: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情形對於子女是受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當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誘、恐嚇而表示不願接受探視的,人民法院就應當繼續執行案件。此時法官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採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責令其改正自己的錯誤行為。

2、子女的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判斷根據子女的具體年齡和實際辨別能力,正確判斷出子女拒絕自己父或母進行探視的真正原因,然後對症下藥,依法處理。如果孩子有判斷能力,就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不能強制執行。

3、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法官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對子女進行思想教育,以説服子女同意並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視。由於探視權是與人身相關的權利,因此即使在法院做出判決之後,一方不履行的,那麼也無法強制執行。而法院只能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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