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梯扶人受傷 - 要求賠償卻遭拒絕?法院: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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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徐晴 孫利東

電梯扶人受傷,要求賠償卻遭拒絕?法院:適當補償

好心救助摔倒的路人,不料自己也摔下扶梯,導致受傷,事後想要被救助者賠償損失卻慘遭拒絕。難道因見義勇為而產生的損失,只能“咬碎牙往肚子裏咽”嗎?

當然不是。近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救助摔倒路人而使自己受傷的健康權糾紛案件,並依法判決被救助者給予施救者適當補償。

2022年2月4日,在重慶軌道交通南湖站地鐵3號出口,年近六旬的左某揹着一個大包乘上行扶梯出站,由於未抓扶梯把手,左某因站立不穩而向後摔倒,撞到了身後間隔一個梯步的蔡某,並摔倒在蔡某左側扶梯梯步上。蔡某見狀立即轉身去扶左某,卻在拉左某起身的過程中失去重心,向下摔倒在扶梯上導致受傷。

事發後,蔡某被就近送往醫院,經診斷,蔡某右肱骨近端骨折、大結節骨折,住院治療19天。事後,蔡某多次聯繫左某要求賠償損失,但遭到左某拒絕。

於是,蔡某起訴到南岸區法院,要求左某賠償其受傷造成的損失共計8.6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本案中,蔡某是在對左某實施救助過程中受到的傷害。蔡某對左某實施的救助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同時,體現了見義勇為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蔡某為保護左某的權益使自己受到了損害,左某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經認定,蔡某此次受傷產生的損失共計4.7萬元,綜合本案情況,法院遂判決左某補償蔡某因此次受傷導致的損失共計1.2萬元。該案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説法:

“見義不為,無勇也”,見義勇為本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近年來,因見義勇為受傷無人賠償、見義勇為反被訛等事件頻發,讓“扶不扶”“救不救”成為難以破解的選擇題。

為此,民法典設立了“好人條款”,保護“善人善舉”,讓見義勇為者有了不假思索伸出援手的底氣。本案根據“好人條款”判決左某給予蔡某適當賠償,旨在體現法律對善意救助者的保護,讓見義勇為這一傳統美德繼續發揚下去,彌合社會信任和道德秩序。

同時法官提示,見義勇為不是見義“莽”為。面對他人處於危險的情況時,我們應當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伸出援手,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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