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後上班回廠內摔傷 - 申報工傷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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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內容:傷者或者傷者家屬、用人單位對所申請的不予受理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於60日內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90日內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雪後上班回廠內摔傷 申報工傷被拒

“我是在上班途中準備換工作服的時候摔傷的,怎麼不算工傷呢?”當勞動行政部門的非工傷認定書下來之後,曹運(化名)怎麼也想不明白。

曹運是某紡織公司的職工。今年冬天的一天早晨,剛剛下了一場大雪。和往常一樣,曹運來單位工作。“因為我們的工作性質比較特殊,上班期間必須穿工作服。”曹運説,他進入廠區後,便騎車準備去更換工作服。當曹運騎車行至公司車棚的時候,由於廠區內積雪尚未來得及清掃,加上地面太滑,曹運一時沒有掌控住車把,連人帶車摔翻在地。曹運被送往醫院後,被診斷為多處骨折

事發後,單位為曹運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了工傷。曹運將《工傷保險條例》背得滾瓜爛熟:“根據其中的規定,職工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可是,勞動行政部門最終卻作出了非工傷的認定。對此,曹運不服氣,提起了行政複議。結果再次讓曹運失望:曹運是在進入廠區後的路上摔傷的,摔倒原因是雪天路滑,並非是因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活動所致,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

知識拓展:

員工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2011年1月1日實行的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1],工傷一般包括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以下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裏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新工傷保險條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於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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