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可申請法律援助?
一、援助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序的事務。
5.案情及法律程序簡單,通常無須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的案件。
6.已竭盡法律救濟的案件。
7.申請人提供不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援的。
8.其他經主管機關批准,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二、申請條件
1.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法律援助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3.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4.申請條件同上【援助的範圍第13條】
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在刑事案件中,另外一種是在申請國家賠償以及一些撫卹金、撫養費的案件中,不管是哪種案件都是要求必須是經濟困難沒有辦法請律師的,至於其他的條件需要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