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結案與判決結案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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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主持下進行的,由此達成的協議,是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活動同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相結合的結果。《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與判決相同。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法院調解結案與判決結案有什麼區別

一、訴訟結束,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二、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後,當事人不得上訴。

三、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係中的爭議歸於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

四、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當負有履行調解書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調解書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根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所以,調解的效力與判決的效力相同,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您的案件具有給付內容,調解結案後對方不履行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您可以放心地選擇調解或判決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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