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裁定與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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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案件裁定與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訴訟案件裁定與判決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裁定和行政判決一樣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行政 審判權的體現,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但二者有許多區別。

1、行政判決解決的是行政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行政裁定解決的是行政案件審理過程或者是案件執行過程中的程序問題;

2、行政判決一般是在行政案件審理的最後階段作出的,而行政裁定在行政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能作出。通常一個法院在一個審理程序中只能作出一個判決,而人民法院在一個審理程序可能作出多個裁定;

3、行政判決依據的是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裁定依據的是行政訴訟法;

4、行政判決是要式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而行政裁定則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5、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

二、行政判決的特點有哪些

1.強制性。行政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標誌,是人民法院審判職能的集中體現。行政判決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最後決斷,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作出、表現國家意志的司法文書,由國家的強制力作保障。

2.合法性。行政判決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作出。“以法律為準繩”是行政判決的標準,要保證行政判決公正無誤,必須嚴格依照表現國家意志的法律法規制作。

3.終結性。行政判決是對全部訴訟活動的總結,是針對已經審理終結的訴訟爭議作同的,而且必須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

4.實體性。行政判決區別是於其他司法裁判形式,是對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強制性的結論。通過確定當事人之間行政權利義務關係,糾正行政違法行為,實現調整穩定行政法律關係的目的。

判決是行政訴訟活動的一個終點,它是法院對某行政爭議作出的最終判斷,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具有通用性,如此才能讓有關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爭議獲得終局的解決,進而發揮判決定分止爭的功能。而通用範圍的確定,則又涉及權利保護與法秩序安定性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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