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可以善意取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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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權可以善意取得嗎

留置權可以善意取得嗎?

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是指在留置擔保中,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道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仍可對該動產行使留置權。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1起施行)規定:對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可以行使留置權,留置物當然應當是債務人所有或者合法佔有的財產,那麼不屬於債務人所有的或者非法佔有的財產能否作留置權的標的物呢?例如債務人將偷來的相機修理,債權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能否留置該物,《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作了補充性規定。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08條“債權人合法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債權人可以按照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行使留置權”的規定,留置權可以善意取得。

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合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該動產。但是債務人對其交付的動產不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債權人可能是基於對債務人的信賴而將第三人的財產視為債務人的財產,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債權人是善意取得,從而在該財產上取得了留置權。這種認定的理由是,留置權的產生不權在於維護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公平,而且也應當維護交易安全。債權人接受債務人交付的動產,不可能要求債權人審查標的物是否為債務人所有,只要留置權人確信所留置的動產屬於債務人,根據債務人動產佔有的公信力,債權人對其善意取得的不屬於債務人所有的物就享有留置權。只規定債權人佔有的為“債務人的財產”,並沒有規定是“債務人所有的財產”,因此,債權人佔有的認為是債務人的,實際上是第三人的財產也應包括在內。確認留置權的善意取得符合法律規定和民法誠實信用和公平的基本原則。當然在實踐中對留置權的善意取得,應以債權人不知的事實狀態為限。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除外。

綜上所述,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時,不知債務人無處分該動產的權利的,仍可以依法取得留置權。留置權具有對抗其他物權的效力,對留置物享有其他擔保物權的權利人,不得以其權利對抗善意的留置權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留置權善意取得的條件

1、債權已屆清償期;

2、債權人佔有債務人交付的動產;

3、債務人對交付的動產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4、債權人不知其佔有的動產不屬於債務人所有。

我們可以發現,留置權是可以善意取得的。因為當債務人將動產交給債權人的時候,債權人很難判斷該動產是否是債務人所有,所以,只要債權人認為該動產是債務人所有,即使該動產是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也對該動產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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