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質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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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意取得質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善意取得質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這是質權人善意取得的基本前提。

2、質權人接受質物時是善意的。判斷質權人是否為善意應當採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讓人是善意的,應當由原權利人對受讓人是否具有惡意進行舉證,如果不能證明其為惡意,則推定其為善意。如果完全由質權人就其出於善意舉證,屬於加重質權人負擔的行為,不利於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以合理的對價有償取得質權。無償取得質權時,不適用善意取得。在有償取得質權的情況下,合理的對價也是衡量質權人取得質權時是否善意的標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質權的取得一般是以支付一定的對價作為條件的,這反映了質權取得的一般規律,違反了這一規律的財產轉讓就可能引起人們對該項交易是否屬於善意的合理懷疑。

4、質押財產已經交付給質權人。佔有的轉移即交付質押財產是適用善意取得的條件之一。如果雙方僅達成合意,而沒有發生質押物的佔有轉移,則不能發生質權善意取得的效果。

二、對質權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動產質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六條 【禁止質押的動產範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四百二十七條 【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八條 【流質】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生效時間】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孳息收取權及孳息首要清償用途】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三十一條【質權人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的責任】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權人的保管義務和賠償責任】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並返還質押財產。

第四百三十三條【質權的保護】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並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四條 【責任轉質】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五條【質權的放棄】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六條 【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三十七條 【質權的及時行使】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押財產變價後的處理】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四百三十九條 【最高額質權】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適用本編第十七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

目前為止,國家法律制度並沒有明確規定質權不能善意取得,所以,同時滿足以上4方面構成要件的,可以認定為善意取得質權。而對於無處分權人來講,擅自將別人的財產進行質押,是要承擔賠償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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