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被中介忽悠簽了合同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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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賣房被中介忽悠簽了合同的效力如何?

賣房被中介忽悠簽了合同的效力如何?

以欺詐為目的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

合同無效一:房地產分離出賣由於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要同時進行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賣給不同的買方,或者出賣房屋的時候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則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二:產權主體有問題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的時候,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也是無效的。

合同無效三:產權未登記過户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户為標誌,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是屬於無效的行為。

合同無效四:侵犯優先購買權。

二、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欺詐手段

(一)主體欺詐

1、 冒名欺詐

具體是指買賣一方當事人假借他人名義與另一方簽訂合同的欺詐方式,主要表現為利用各種手段取得被冒名企業的有關文書甚至印鑑,或者採取偽造、變造他人印鑑的方式,以他人名義實施詐騙活動。

2、 虛構主體欺詐

具體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偽造的身份證明,或者假的營業執照騙取另一方當事人的信任,從而騙取購房款、定金等錢款的方式。有些騙子甚至採取付高額回扣給相關業務人員,誘使其簽訂合同,從而實現騙取貨款或貨物的目的。

3、 借“名”欺詐

該方式主要針對的是一些不正規的經濟公司而言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履約能力較差或根本無履約能力的主體通過掛靠一家名氣較大的公司或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或者採取合營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業“名聲”的便利,從而大肆行騙。

(二)標的物欺詐

這類欺詐方式主要表現為出售方在買賣合同標的上做手腳,主要是:

1、 虛構標的物

出售方其實並沒有可供出賣的標的物,也沒有獲得標的物的現實可能性,同樣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但是卻採用各種手段製造其有履行能力的假象,從而使購買方掉入陷阱。

2、 品質欺詐

出售方在合同中故意使用含糊、模稜兩可的詞句,對標的物品質作不清楚甚至不利於購買方的表述,或者故意隱藏標的物的瑕疵,使購買方陷入其設置的合同圈套。

3、 出售無權處分的財產

出售方將他人之物,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出賣給購買方,使購買方無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而蒙受經濟損失。

(三)索賠欺詐

1、利用違約責任欺詐

該方式的表現形式會因當事人是購買方還是出售方而有差異。買方的手段主要是在標的物品質、履行時間、方式等上面做手腳,誘使出售方訂立其根本無法依約履行的買賣合同,然後以賣方違約為由而主張其賠償違約損失。

出售方的手段則主要是訂立各種不利於購買方主張違約責任的合同條款,如對違約請求的時間進行限制,從而使購買方無法及時提出異議或在合同約定的索賠期內提出請求而遭受損失。

2、利用違約金、定金欺詐

與上一種方式相似,當事人一方故意誘使另一方訂立其根本無法履行的合同,從而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獲取利益。

合同欺詐不見得就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此時還需要看實際的情況是否滿足了合同詐騙罪的入罪條件和入罪標準,因而不能輕易的將合同欺詐認定為合同詐騙。而在欺詐者需要承擔的責任上面,若並未構成犯罪,那就不涉及刑事責任,主要的是民事侵權責任和違法行政責任兩方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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