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可不可以強行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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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或終止後,要求承租人騰房,但若承租人拒絕騰房,出租人行使騰房權利還是應當慎重,如有不慎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建議出租人收回房屋時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利:
首先,出租人要有合同解除權,且解除合同通知已送達承租人或者租賃合同期滿終止,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不再續租;
其次,合同解除或期滿終止後,出租人要求騰房時,最好能經過承租人的同意且在承租人在場的情況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絕,最好採取全程公證退場的方式,或者採用全程錄像方式,並請物業、居委會相關人員見證,還需要妥善保管房屋內的物品。
最後,合理合法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承租人騰房並支付房屋佔用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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