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連環買賣 - 誰可以成為房屋的最終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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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一房數賣案件糾紛時,如果數份合同均為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先行獲得房屋產權;
2、均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的,先合法佔有房屋的請求過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均未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也未佔有房屋的,以買賣合同成立先後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但是,變更登記、合法佔有發生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登記權利人或佔有人的權利不能對抗預告登記權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第二十七條,在審理一房數賣案件糾紛時,如果數份合同均為有效且各買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一般應按照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合法佔有房屋以及買賣合同成立先後等順序確定權利保護順位。惡意串通先行辦理登記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優先於已經合法佔有該房屋的買受人;變更登記、合法佔有發生在預告登記有效期內,登記權利人或佔有人的權利不能對抗預告登記權利人。對於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應綜合合同在主管機關的備案時間、合同載明的簽訂時間以及其他證據證明的合同簽訂時間等因素進行確定。

房屋遭連環買賣,誰可以成為房屋的最終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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