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全責先出院還是先談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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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方全責先出院還是先談賠償?

對方全責先出院還是先談賠償?

對方全責先出院還是先談賠償應當根據雙方協商而定,達成一致意見即可。一般情況下,出院後申請傷殘鑑定再計算賠償金額。事故責任劃分問題。事故責任由交警根據雙方的過錯以及原因力比例來綜合認定,出院後申請傷殘鑑定再計算賠償金額。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及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存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二、《民法典》對於侵權責任的賠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對於有關侵權賠償的具體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特別是不同的責任認定情況,最後的賠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並要求依法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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