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我國集體房產證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一般我國集體房產證是什麼?

一般我國集體房產證是什麼?

集體房產證是房屋產權屬於特定集體所有的產權形式,包括企事業單位所有或同一樓盤的住户共有。

集體產權房屋修建在集體土地上,不能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不屬於私產,不能上市交易。這類房屋的修建是由區政府直接審批,不到房管局登記,居住者沒有對房屋的完全獨立產權,有的僅是農村集體房產權,即業內所稱的“鄉產權”,鄉產權並非字面意義上由某一級政府頒發的產權,而是在某些鄉村裏,當地政府未經國家許可,便將村裏的土地交給開發商,並由其建設並公開出售的商品房。

在這類土地上建造房屋,不用交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法律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外來者如果購買了這類房屋,並不能享有房屋的產權,而是居住使用權。

二、個人房產證與集體房產證有什麼區別?

如果購房者在取得房屋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那麼他所購的房屋所有權處在一種未經法定形式確定的狀態,購房者不能取得如下權利:

1、不能買賣、置換、贈與、繼承、析產、轉讓不具有產權登記的房屋。如進行上述行為,也會因該行為違

反國家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被宣佈無效,法律不予保護無效的民事行為,各方的損失只能由各方自己來承擔;

2、無法設定他項權利。他項權利主要指抵押權、典權。按我國法律規定,房屋抵押實行登記制度,而登記的少有憑證就是房屋所有權證,所以購房者無法通過房屋抵押來獲得貸款或承擔其它民事責任;

3、在房屋被拆除時無法按國家政策及相關拆遷法規獲得拆遷補償;

4、如因項目非法開發而無法辦理房產證,則購房者所購房屋有被強制拆除或被拍賣的風險,購房者將無法通過法律渠道主張自己的權利;

5、無法部分改建所購房屋;

6、在土地使用期限界滿時無法申請繼續使用該土地。

而商品房的居住者擁有以上所説的全部權利。

綜合上面所説的,集體房產證是歸集體所有,不會歸個人所有,對於個人就只有使用的權利,沒有買賣權,置換轉,或者是繼承的權利,此房產證歸單位所有或者是所有的住户所有,所以,對於不同的房產證所產生的用途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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