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佳證據規則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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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最佳證據規則具體是什麼

我國最佳證據規則具體是什麼

最佳證據規則是司法實踐中在收集、審查、採信證據時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是指為證明書面文件、錄音錄像或照片等文書中的內容時,當事人應當提供文件內容的原始證據的一種訴訟證明規則。該規則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提供原始文書的內容的目的是為了證明案件事實;

2、當事人應當提供原始文書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

3、原始文書應當優先於複製件提出,但不否定複製件的提供與證明;

4、載體形式不僅限於書面文件,還包括錄像、相片等其他呈現文字符號的載體形式;

5、法官應當採納原始文書內容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法定情形下也可採用非原始文書證據形式。

最佳證據規則的適用

按照法學理論界的通説,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優於複製件,因而是“最佳證據”。隨着複製技術、計算機技術等現代科技的不斷髮展,這一原則也發生了一些變通,在法律規定的一些例外情況下,複製件的效力等同於原件。最高法院《解釋》第53條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複印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內容的照片、錄像,這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最佳證據規則不僅適用於書證,而且適用於物證。

那麼何為原本或原件呢?所謂文書或記錄的“原本”,就是指文書或記錄本身,或任何其複製品,其主張者或提出者,主張以複製品與文書或記錄本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相片原本包括了相片底片或任何由底片衍生的複製品。如果是儲存於電腦或類似的設備中的資料之中,任何以可視形式或準確顯示該資料本身的產品形式,即為原本。

最佳證據不僅是法律術語上的規範,在實際的處理過程中需要自己進行合理的運用,這樣在自己的案件審判中才會有着積極的意義,但是具體的問題處理,證據的使用不僅要是最佳,最為關鍵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有着明確的法律保障,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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