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協議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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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協議可否解除
一般情況下,購買商品房後如果購買者或者開發商一方想要退房,大多數情況下雙方都會選擇簽訂退房協議來解決的。很多人對退房協議的效力都存在疑問,不知道它的效力是怎樣的,針對這個問題,律師作出解答: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在一定條件下通過當事人的單方行為或者雙方合意終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滅合同關係的行為。合同解除的目的在於消滅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終止無法或者不適宜繼續履行的合同,根據履行情況及合同性質的不同而產生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法律效果。合同解除必須要有解除事由,《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了合同的協議解除,第二款規定了合同的約定解除,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符合這些規定,當事人即可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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