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和暫住證有什麼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3W
居住證和暫住證有什麼區別
律師解析:居住證和暫住證的區別有:
居住證是由城市社區或農村鄉鎮專門設立的居住證受理點進行受理審核,主要管理機關是縣級公安機關;
暫住證是由派出所受理制發給流動人員的,主要管理機關是派出所。
在開展居住證試點工作前發放的暫住證,持證人可憑有效的暫住證免費換領居住證。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
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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