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父母出資買房怎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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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證明,因為這是法律規定的個人財產。
法律文件表明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
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
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係,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