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起訴鄰居相鄰權要多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W

一、一般起訴鄰居相鄰權要多錢?

一般起訴鄰居相鄰權要多錢?

一般在500-1000元不等,結合實際情況決定。申請執行等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經濟糾紛需要繼續審理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2、中止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時,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3、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後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4、終結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二、相鄰權的基本內容

相鄰權是為自己的不動產使用便宜而對相鄰不動產為使用或限制的權利。其基本內容包括兩方面:

一是對相鄰不動產為特定使用的權利。即為自己不動產的使用便宜有必需或必要時,在相鄰不動產上所為的特定使用,如鄰地通行、鋪設管道等,其中包括在此基礎上依約定等方式形成的地役權內容,主要體現在積極地役權方面,在這兩大法系其內涵是一樣的,即“供役地人必須允許在其土地上為特定行為,如通行、取水等。”

二是限制相鄰不動產使用人對其不動產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亦即當相鄰不動產使用人對其不動產的使用造成對鄰人的妨害(包括危險)時,其鄰人有權予以排除。“免受相鄰不動產的妨害”是不動產所有權的當然內容。兩大法系中的消極地役權也是該權利的體現,即“擁有供役地的那些人,被禁止在他的土地上的為一些合法的行為,因為這將會影響需役地”。

相鄰權是從屬於相鄰土地的一種權利,事實狀態的存在決定了權利的歸屬。相鄰權的主體以不動產使用者為限,不限於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因為相鄰關係是為調整土地或建物利用關係所設定的,所有不動產使用者都自然是相鄰關係的主體,包括土地使用權人、典權人、租賃人等。在英美法系“私的妨害”中,提起訴訟的主體也不侷限於不動產所有權人,“承租人也有這種利益,而且所有權人或承租人的家庭成員根據他們享有的土地使用和收益的實際利益也可提起訴訟。”

由於我國實行土地公有,而公民、法人、非法人團體又可依法享有建築物的所有權,故在我國實際上實行的是建物吸收土地使用權的制度。

綜上所述,相鄰權是從屬於相鄰土地的一種權利,事實狀態的存在決定了權利的歸屬。鄰里之間還是要處理好涉及利益的事情,否則會影響鄰里之間的和諧。如果起訴鄰居相鄰權費用不固定,要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