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權起訴需要注意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一)原告訴求能否得到支持,即要看其提供的證據是否達到法定標準,又要看其訴求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從行政角度看: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的房屋系違章建築。原告的思路是隻要被告不能拿出建房的規劃許可或產權證,就説明被告的建築是建章,其實,這樣的思路是錯誤的,依據規劃法規定,違章建築是一種法律事實,需要經過行政規劃主管部門的行政確認,並非只要被告不能證明取得行政規劃許可證,就一定是違章建築,就必須予以拆除。從民法角度看:依照處理相鄰關係的司法實踐,鄰地使用人如果知其越界,而不及時提出異議的,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結合本案情況,如果確如原告所述情況,由於涉案房屋已建成,原告未及時提出異議,被告的建房不存在故意和過失,根據法益衡平原則,司法實務中以建造程度作為是否“及時”的參考因素,如果已經建成,無論如何也稱不上及時,為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對利益微小或並無利益的主張,鄰地使用人應當負擔容忍的義務,不能再行支持拆除的訴求。

相鄰權起訴需要注意什麼?

(二)正確理解相鄰權保護的立法精神:《民法典》規定的相鄰關係,是以調整毗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利益為主,以謀求實現不動產經濟利用的最大化為其制度目的。從原告的訴求內容看,主觀上將相鄰侵權理解為權利人對“不動產本身”的所有權方面。經現場勘查,現實建築佈局並未對原告行使其不動產權利和利益造成客觀上的妨害,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房屋的使用價值存在後果上、範圍上有危險或隱患以及客觀損害的實際發生,其訴求理由顯然不符合法律關於處理相鄰關係的立法精神。

(三)程序問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幾個問題第四“違章建築引起的糾紛,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采光或因違章違築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不屬於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原告要求拆除違章建築的理由,不屬於民事訴訟審理的範圍,應予駁回。

相鄰權的主體不是一人,所以經常會產生一些很多方面的糾紛,如果產生糾紛,沒有調解成功便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應該注意要符合事實的陳述還有按照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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