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起訴相鄰權誤工費需要注意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W

向法院起訴相鄰權誤工費需要注意什麼?

我們居住的環境總是需要和周邊居民有某種聯繫,尤其是鄰里之間可能會因為某些公共事物影響到自己就與其發生爭議,而遭受損害的公民就可以用法律上規定的相鄰權作為依據起訴侵害者,下面一起來學習向法院起訴相鄰權誤工費需要注意什麼?

一、向法院起訴相鄰權誤工費需要注意什麼?

如果因為相鄰權的侵權行為造成了自己的損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誤工費,但是需要注意一下事項:

請求權基礎問題: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是否違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斷和確認交由行政機關裁定,並未列入民事案件審理的範圍,原告的請求權缺乏基礎。另從《民法通則》及《物權法》關於相鄰權的規定看,現行法律針對相鄰權,僅限於“用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污染;損害防免”六項,原告主張的內容不屬司法可裁範圍。

證據標準問題:原告提供的證據能證明相鄰關係的存在,但尚不能證明相鄰損害發生的事實。原告遞交的證據得不出清楚明確的損害結論,只有主觀推斷,沒有證據支持。  

法律規定,法庭的職責並非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實施危害不動產安全的事實,法庭也不負責宣告這些事實是否確已發生,法庭只判斷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達到足以支持其訴求的標準”,“是否達到必須拆除相鄰房屋的標準”,這是法律事先設定的證據標準。原告現有證據缺乏可信度,與法律規定證據的質量規則相差懸殊。

訴求理由問題:處理相鄰關係的法律原則是“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相鄰權的保護並非針對不動產所有權本身,而是權利人對不動產的利用以及不動產功能的正常發揮。被告翻建房屋是否妨害原告對其不動產的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才是法律考查的主要內容。原告的主張意味着,未經不動產權利人同意,相鄰人不得延伸或碰觸其房屋牆體,此項理由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告錯將相鄰權理解為“有權限制他人”而“沒有義務接受容忍”。基於土地資源的稀缺,法律規定相鄰各方有“限制權利的延伸”和“接受容忍的義務”。

發生了鄰居侵犯自家權益的情況就可以在調解無效的前提下針對已有包括誤工費在內的損失向法院起訴並要求侵害方賠償誤工費在內的損失,起訴階段往往需要涉及到證據的收集和整理,建議委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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