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户轉非農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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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轉非工作的程序:
1、每年省市人事局向各區縣人事局和相關部門下達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農轉非與公務員、管理人員、專業技術家屬農轉非指標。
2、各區縣人事局根據下達的指標數量和農轉非人員的標準與條件,制定工作方案,分配指標,對本地區本部門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遴選、審核。
3、各區縣人事局對對初審合格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填寫《農轉非人員審批表》(一式一份)、《農轉非人員備案表》(一式二份)、《農轉非人員名單》(一式三份),註明意見,加蓋公章,報人事局綜合計劃處
4、各區縣人事局對初審合格的家屬農轉非人員填寫《公務員、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家屬農轉非人員審批表》(一式一份)、《公務員、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家屬農轉非人員備案表》(一式二份)、《農轉非人員名單》(一式三份)、註明意見,加蓋公章,報人事局綜合計劃處。
5、省市人事局在接到農轉非申報材料後,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對合格者開據《農業户口轉為居民户口通知書》。
6、各區縣人事局持《農業户口轉為居民户口通知書》、《農轉非名單》先後到市公安局、區、縣公安局辦理農轉非手續。
7、錄用公務員、招收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專項農轉非工作,由各系統區縣主管部門摸清基本情況後,將符合條件的人員送交區縣人事局審查,區縣人事局應主動配合相關部門的工作,在收到材料後按照農轉非的工作程序上報市人事局審批,同時報市主管部門備案。
辦理農轉非需要的證明材料:
(一)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農轉非需要的證明材料:
1、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高、中級職稱證書。
2、崗位受聘的證明材料。
3、學歷證書。
4、任職證明(任命書或任職材料)。
5、獲得獎勵或榮譽證書的材料。
(二)公務員、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家屬農轉非證明材料需要上述證明本人身份的材料以外,還應補充下述材料。
1、結婚證書及隨轉人員的農業户口卡。
2、隨轉在校子女的學校證明。
3、隨轉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有病子女需有縣、市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4、1975年1月1日出生後的第三胎、1980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第二胎子女需要有準生證或計劃生育部門的證明。
5、本人是獨生子女,需有當地公安機關和所在區、縣、局、總公司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
6、辦理第二次婚姻的配偶及隨轉子女,需有前妻(夫)離婚判決書或死亡證明材料。
以上證明材料,應報原件,同時報送複印件,材料要求清楚整潔,規格整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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