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糾紛報警會立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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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糾紛報警會立案嗎?

一、房地產糾紛報警會立案嗎?

1、房地產糾紛報警不一定會立案。

房屋糾紛屬於民事法律行為,糾紛解決方式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申請調解、向法院起訴等。公安機關管轄的是刑事案件,如果房屋糾紛中有涉及刑事案件,警察就會立案偵查。

2、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着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裏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後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並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2)法律條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二、房產糾紛的解決途經有哪些?

房產糾紛的解決途經包括協商、調解、以及起訴等。

1、調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羣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

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3、訴訟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房地產糾紛通常都屬於民事糾紛,此類糾紛最好不要採取報警的方式處理,這是由於即使報警,通常也不能解決該糾紛。發生糾紛後,糾紛當事人首先可以結合實際情形,判斷導致糾紛發生的原因,然後再結合實際情形,判斷具體是採取協商、還是其他的方式處理房地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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