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如何選聘物業服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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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規定如何選聘物業服務人?

民法典規定如何選聘物業服務人?

《民法典》中對於如何選聘物業服務人是沒有明確規定的。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物業服務人和業主之間產生合同糾紛有哪些解決方式?

1、加強房管部門監管以及相關政策引導

在我國,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部門為房管局的物業科,要從源頭上減少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數量,物業管理部門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力度,宏觀指導。

2、成立社區調解組織,調處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為依據,對糾紛進行斡旋、勸説,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糾紛的活動。隨着近年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逐漸增多,在社區設立專門的調解組織已很有必要,社區調解組織的成員可由社區工作人員、業主委員會主任、物業服務企業的相關人員、社區法官等組成。

3、法官進社區、現場釋法解決糾紛

社區法官機制雖不是新生事物,但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頻發的背景下法官進駐社區具有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法官進社區主要是指社區所在地法院定期派駐法官進社區進行法律宣傳、諮詢和訴前調解糾紛,收到了良好成效,認為該項舉措有助於提高民眾的法律意識,有效推動和諧社區的建設,尤其對於社區內物業服務合同糾紛的解決可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

4、仲裁解決

仲裁是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事先或事後達成協議,把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仲裁對有效解決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有着重要的意義。仲裁一般以雙方自願為前提,範圍一般為民商事糾紛。

5、完善相關法律依據,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司法是權利救濟的最後一道屏障,當事人在窮盡了所有的解決方式後仍然不能解決糾紛時,會選擇訴訟途徑。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解決糾紛、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對選聘小區的物業服務人有相關規定,但是在執行服務的過程中,業主對於物業服務人的工作,是有着監督和舉報的權利的。如果業主認為物業服務人的工作不符合相關的原則的,業主們可以向物業公司提出更換物業服務人或者進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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