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怎麼認定有居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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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怎麼認定有居住權?
律師解析:認定居住權,應當看登記機關是否有登記。
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是不發生居住權效力的。
設立居住權的途徑之一是通過住宅所有權人與他人訂立居住權合同,再按照訂立的居住權合同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不動產登記簿是確定居住權的根本依據。居住權的設立登記,是指將設立居住權的事實依法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簽訂居住權合同後,居住權並未設立,當事人需持居住權合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將設立居住權的情況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如果僅就住宅的部分設立居住權,應當在居住權合同中予以明確,並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明確。
居住權消滅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登記,將登記於不動產登記簿的居住權信息註銷。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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