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消費欺詐的要件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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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主觀方面看,欺詐者必須具有欺詐的故意。

構成消費欺詐的要件包括什麼?

即欺詐者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被欺詐人產生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從而與其進行民事行為,欺詐人主觀上有欺詐的惡意。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意圖看,它側重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側重對經營者的侵權行為的制裁,因而在故意這一要件的認定上,應當採取推定故意的原則,即由經營者承擔證明自己沒有欺詐的故意,如果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詐的故意,即推定其有欺詐的故意,應承擔欺詐消費者的賠償責任。

(二)從客觀方面的方法看,欺詐者採用的是欺騙的方法。

欺騙的方法有兩種:

(1)虛構事實,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告知虛假情況;

(2)隱瞞真相,即掩蓋和歪曲客觀存在的事實。

作為經營者,應當負有向消費者如實陳述有關商品真實信息的義務,這種義務是法定義務,經營者必須履行此義務。

(三)從客觀方面的後果看。

欺詐行為造成了對方當事人相信謊言,陷於錯誤判斷,並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事實,即與欺詐人進行了民事交易行為。

簡言之,即消費者上當受騙,經營者欺詐的目的得以實現。例如,出賣人為了推銷假冒偽劣商品,誘使買受人購買,以花言巧語將假貨説成真貨,買受人信以為真,果然將假貨當成真貨買走。

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採用一般標準,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

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應無疑義,因此,並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

欺詐消費者的構成要件主要是從三個方面來判斷的,一般都是根據經營者在銷售商品的時候所採用的一些方式以及經營行為,還有就是存在着誤導消費者。我們就拿有些商家所採用的銷售的手段,可能就是正規的牌子和假的牌子參雜着來賣的,有些降價處理的品牌實際上就是用那些假的產品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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