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消費者的構成要件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4W

欺詐消費者的構成要件是怎麼規定的

有些不良商家為了能夠讓消費者選擇自家的產品,不關注於對產品的質量跟相關服務理念的提升,卻反而去選擇用欺詐性的手段去欺騙消費者,讓消費者在不明真相的狀況下去選擇了一些在質量、價格等方面都有瑕疵的產品,這種情形是很就已經構成了欺詐消費者的。那麼,欺詐消費者的構成要件是怎麼規定的?

欺詐消費者的構成要件是怎麼規定的?

首先,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判斷。一般來説,經營者的下列行為屬於欺詐消費者:

⑴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⑷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⑸以虛假的商品説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⑺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⑻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説明的;

⑼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⑽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⑾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其次,根據經營者的行為是否屬於誤導消費者來判斷。

判斷經營者的行為是否誤導消費者,應當採用一般標準,即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為準。如果該行為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即構成欺詐。如果該行為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發生誤解,則個別消費者不得以證明自己確實發生誤解來主張欺詐行為的成立。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一般都會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損害。這種損害並不意味着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者損害發生,只要經營者的行為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為欺詐。

第三,從經營者行為的主觀方面來判斷。

我國法律並未明確規定構成欺詐行為的主觀要件是故意,但從文義上來理解,欺詐是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為應無疑義,因此,並非經營者主觀故意狀態不需具備,而是“欺詐”二字本身已經包含或者揭示了經營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⑴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⑵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⑶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⑸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的。

經營者能夠證明,就不是欺詐行為;不能證明,則構成欺詐。

綜上所述,欺詐消費者的構成要件主要是從三個方面來判斷的,一般都是根據經營者在銷售商品的時候所採用的一些方式以及經營行為,還有就是存在着誤導消費者。我們就拿有些商家所採用的銷售的手段,可能就是正規的牌子和假的牌子參雜着來賣的,有些降價處理的品牌實際上就是用那些假的產品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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