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物業管理法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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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青島市物業管理法規有哪些?

青島市物業管理法規有哪些?

青島市物業管理法規是《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該法規是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和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條例,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羣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條例。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託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城市規劃、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公共配套項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實際情況劃分或者調整。

住宅區跨區(市)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劃分或者調整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物業建築面積、物業出售並交付使用時間等有關情況,並提供業主名冊;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首套房屋辦理入住手續已滿兩年的。

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要求後,應當和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和居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三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十條

籌備組負責下列籌備工作: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的示範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三)登記和確認業主身份;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五)其他準備工作。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物業管理法規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物業糾紛事項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還需要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罰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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