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律師不出庭是什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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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的律師不出庭是什麼原因?

原告的律師不出庭是什麼原因?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代理律師不出席庭審的,可視為原告不出庭,原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視為撤訴。

可以避免原告在法庭上説出不利於己方的話,給律師提供爭取利益最大化的條件。但是並非所有的情況都可以只由代理人出席庭審。比如説離婚案。因為鑑於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係,具有與其他一般案件不同的特點,那麼反映在訴訟程序上也自然有特別規定。如果無故缺席這種庭審是很不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民事訴訟中律師的權利

1. 律師依法執行民事訴訟代理時,不受任何單位、個人非法干預,具有獨立執業權,受國家法律保護。

2.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有查閲案卷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的權利。代理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律師經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進行調查,以獲取證據。

3.律師在法庭上,經審判長許可,有向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發問權;有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權;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權;有對當庭宣讀證人證言、鑑定結論、勘驗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權;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重新勘驗權。

4. 律師發現被代理人偽造、隱藏、毀滅證據,提出無理或非法要求的,有拒絕擔任代理人權。

5. 律師在訴訟中,對審判人員、執行人員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揭發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6. 律師在民事訴訟代理中,因案情複雜,開庭時間過急,出庭準備時間不足,有向法庭申請延期申請權。

7.解除委託關係權。對於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委託人向律師隱瞞事實或提出無理要求,委託人嚴重侮辱律師的人格等,律師有權解除委託代理合同

8. 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律師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我國的民事權益的糾紛案件是時有發生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自己無法協商解決的時候,是要選擇合適的訴訟方式來進行處理,也是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來幫助自己的,這樣更有利於我們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以及訴訟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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