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與轉讓合同之效力有什麼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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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條第2、3款規定: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實收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髮營業執照。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8條第2款規定: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條第2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第1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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