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的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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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的資金來源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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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的法律規定



    我國1986年頒佈了適用於國有企業破產的一般性法律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明確“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按第一順序清償,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把“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和“職工集資款”也列為第一順序清償;2006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簡稱“新《破產法》”),明確列入第一順序清償的包括“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而關於用於清償的破產財產,則扣除了優先受償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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