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政策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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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了更好地發展與成長,其體制是需要不斷進行改變的。當企業改制時往往都面臨着對員工的管理制度方面的變動。當企業改制時,依據規定需要對員工做出安置。針對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政策內容有哪些該問題在下文中進行了分析解釋與説明。

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政策內容有哪些?

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政策內容有哪些

關於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政策各地具體政策具有差異,要參考當地公佈的政策實行,下面是山東省的相關政策,僅供參考。

關於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中職工安置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省直有關部門、各省屬企業:

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印發〈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和省政府《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意見》下發以來,部分省屬國有企業在實施改革改制過程中,提出了一些涉及職工安置政策執行方面的問題,我們經過歸納並經省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同意,現將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中職工安置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因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整體改制、轉讓股權、增資擴股使國有資本退出或退到參股地位的省屬國有企業,在制定企業改革方案時,職工安置方案中應當包括預留職工安置費用的支付保障辦法。經核准預留的職工安置費用由上述企業在改革改制方案實施前劃入省國資委指定的產權交易中心帳户,作為職工安置費用的保障資金,專款專用。

二、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按規定需要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和預留職工安置等有關費用的,在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魯勞社[2004]5號文件確定計算職工安置費用的基準日時,儘可能與改制企業資產評估基準日統一。

三、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省屬國有企業中經界定為國有出資但註冊為集體企業的,可以納入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範圍;上述輔業單位使用的混崗集體職工中,與主體企業或輔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可以納入輔業改制人員範圍。

混崗集體職工是指國有礦山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在國家勞動計劃外,以集體所有制指標招收或以集體所有制名義錄用,並安排在本企業頂崗使用的人員。礦山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向礦山提供勞務的人員不屬於混崗集體職工範圍。

四、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前,對企業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職工屬於整體改革改制的企業,由改制後的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按不低於原條件繼續履行內部退養協議;屬於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單位,由主體企業按不低於原條件繼續履行內部退養協議。

企業改革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職工中,符合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按照魯勞社[2004]5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預留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其他內退職工內退期間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按照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從國有淨資產中預留(或按照不超過5年的標準預留)。企業改制時,對內部退養職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企業改制時,對因工負傷(患職業病)被鑑定為1-4級的傷殘職工,改制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未參保企業按照魯勞社[2004]5號文件預留的有關費用,由主體企業或改制後的企業負責管理,並按規定支付和繳納;不預留和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因工負傷(患職業病)被鑑定為5-10級的傷殘職工,改制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改制企業應當按照魯勞社[2004]5號文件計發經濟補償金;預留的有關傷殘費用,由主體企業或改制後的企業負責管理,今後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有關待遇。企業改制時,因工負傷(患職業病)被鑑定為5-10級的傷殘職工,由本人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按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和預留的傷殘待遇,由改制企業一次性支付。

六、企業改制時,對於醫療期滿經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病休人員,本人申請且符合退休(職)條件的,按規定給予辦理退休(職)手續;對於醫療期滿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工作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職工,企業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支付醫療補助費。

七、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過程中,應當本着有情操作4 的原則,依法對停薪留職、“兩不找”、掛名掛靠等各種離崗人員進行清理,對其中願意到改制後企業工作、企業有條件安置的,改制企業應當進行安置;對無法安置的人員,企業應當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改革改制時,對上述人員中只與企業保留勞動關係,企業不發給生活費、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保留勞動關係的時間,在計發經濟補償金時應予以扣除。

八、企業改制基準日至國有資產處置日期間調出企業、解除(終止)勞動關係、到達離退休年齡以及死亡的人員,不計發經濟補償金。

九、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時,計發職工經濟補償金的企業月平均工資超過統計部門公佈的企業所在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倍的,原則上按照不高於2倍的標準確定;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上限標準3倍的,原則上按照不高於上限3倍的標準確定。

十、省屬國有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於企業工資總量及增長水平調控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在改制前超標準突擊增加職工工資。對企業改制時超出規定標準發放的工資(含企業經營管理層的薪酬),不得作為企業改制計發個人經濟補償金的依據。

十一、實施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企業,其輔業改制單位 5 (含獨立法人單位)均採用改制基準日主體企業全部職工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低於企業平均工資的職工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十二、省屬國有企業改革改制下列費用可以從國有資產或轉讓收入中預留和支付:

(一)企業內退職工應由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二)企業欠發的退休和內退職工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已退休人員移交社區管理應繳納的一次性費用;

(四)省屬國有企業中由企業自行辦理退休手續、未納入社會統籌的家屬工,可以按現行發放生活費的標準一次性預留生活費,滿70歲的預留5年,不滿70歲的預留10年;

(五)對企業改制前已執行住房補貼的退休人員,可以按現行標準一次性預留住房補貼,滿70歲的預留5年,不滿70歲的預留10年;

(六)離休幹部基本養老統籌外支付的有關待遇,以及離休幹部的醫療費統籌金公用經費、特需經費、易地安置費等費用,按照省委辦公廳魯廳字[2005]8號文件的規定預留。上述費用以企業改制基準日的應發標準為計提標準,醫療費以當地離休幹部醫療費單獨統籌額為計提標準,一次性預留10年。 屬於勞動保障費用的由省勞動保障廳審核認定,其他職工安置費用由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認定。

從以上內容可以得出,對於企業改制職工安置政策內容有哪些該問題而言需要與具體的企業政策相關聯。在企業改制後,對於員工的工作範圍工作性質等方面都需要做出規劃,除此之外,對於因改制而被離職的員工還需要進行另外的補償。以上即為企業改制對於員工方面的安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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