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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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標準——經營規模
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税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税人(適用50%的標準)
年應税銷售額≥50萬元,一般納税人
<50萬元,小規模納税人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税人
年應税銷售額≥80萬元,一般納税人
<80萬元,小規模納税人
3)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標準
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標準為500萬元(不含税銷售額)
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是指納税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和現代服務累計應徵增值税銷售額,含免税、減税銷售額。

納税標準

法律依據:《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是指納税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税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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