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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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什麼責任?

公司經營期間為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為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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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什麼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夥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於普通合夥人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着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不同情況下應承擔下列責任:

1、有限合夥企業的正常經營債務承擔。有限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企業債務的承擔。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先由合夥企業承擔債務、責任;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然後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責任的合夥人進行追償。其理論依據在於合同相對性與原理和表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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