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債務 - 合夥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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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的債務,合夥人應承擔什麼責任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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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什麼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夥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於普通合夥人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着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在不同情況下應承擔下列責任:

1、有限合夥企業的正常經營債務承擔。有限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企業債務的承擔。合夥人包括有限合夥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先由合夥企業承擔債務、責任;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然後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責任的合夥人進行追償。其理論依據在於合同相對性與原理和表見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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