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及合夥人的責任承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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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合夥企業及合夥人的責任承擔包括:合夥人不僅要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且在法律無其他規定的情況下,還要承擔連帶責任。所謂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指每一個合夥人均負有清償全部合夥債務的義務,合夥的債權人有權向任何一個、幾個或全體合夥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當某個合夥人履行了此項義務後,該合夥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合夥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但是,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有限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及合夥人的責任承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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