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對外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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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對外的責任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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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對外責任

個人合夥對外責任:
1、合夥人責任的性質是補充性責任。
2、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38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39條: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0條: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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