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對內責任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2W

個人合夥對內責任:
1、出資違約責任。《合夥企業法》第12條規定,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2、擅自將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4條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夥人擅自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賠償責任。按《合夥企業法》第26條的規定,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4、違反競業禁止義務及不得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義務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0條規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5、執行合夥事務中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19條規定,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該法第30條規定: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6、擅自處理必須全體合夥人同意才能執行的合夥事務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2條規定,合夥企業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三)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如果合夥人違反該條的規定,擅自處理合夥企業事務,給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入夥的民事責任。《合夥企業法》第44條規定,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8、擅自退夥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46條規定,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該法第47條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如果合夥人違反規定,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9、拒絕承擔合夥人內部求償權的民事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9條規定,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該法第40條規定,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10、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的賠償責任。《合夥企業法》第35條規定,被聘任的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夥企業授權範圍內履行職務。託代理關係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11、合夥企業招用的職工的民事責任。
12、清算人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

個人合夥對內責任有哪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