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地收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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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地收購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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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但合同簽訂地不明確的,約定無效



    北京一中院受理的一起有關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案件中,甲乙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由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但是合同的簽訂地並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只有甲公司在其所持的合同文本的首頁以手寫的方式載明合同簽訂地為“北京市海淀區”,但是乙方所持的合同文本中並未載明相應內容。在甲方主張合同簽訂地為北京市海淀區時,乙方提出異議。北京一中院裁定也認為該等行為並不構成雙方就合同簽訂地達成了一致,所以最終裁定管轄約定無效,案件不能按照管轄約定來確定管轄法院,應依照法定管轄確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對管轄法院進行約定,但是約定一定要足夠明確,不能只有簡單的“由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明確“合同簽訂地”具體位於什麼地方。因為在實際生活中,合同簽訂地的證明是十分困難的,並且證明過程也費時費力。所以,在合同簽訂一開始就直接明確合同簽訂地是哪裏對於當事人權益的保障將會更為有效。而根據法院的判決,我們也可以得知,“明確”一定要達到能夠定位基層法院的地步(因標的額過大而直接由中級法院或高級法院管轄除外),如果僅僅約定由某市法院管轄,如北京、上海或南京,因為該地有多個區縣,所以無法確定基層法院,進而導致約定無效。


  民事訴訟當事人應提供及時證據這是肯定的,如何收集這樣就會有一些麻煩了,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是要及時的進行證據的收集,並且要保證證據的正確性還有準確性。不能自己捏造證據,因為捏造證據是違法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是會受到處罰的,所以説收集證據我們要通過合法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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