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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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代理的行為主要有:(1)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收養子女、放棄繼承或放棄受遺贈、約稿、預約繪畫、預約演出、締結或解除婚姻關係等行為,與特定的人身緊密相聯,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完成,不適用代理;(2)內容違法的行為、侵權行為;(3)根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3條第3款的規定,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哪些行為不得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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