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況下房屋贈與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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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離婚案件中,對財產的爭奪往往成為離婚協議最難達成的部分,而如何進行房產分割更是一大難點。所以夫妻雙方離婚時,為了避免產生更多矛盾,常常會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但是達成協議簽訂合同後,如果夫妻雙方或者單方反悔,房屋贈與合同效力將受到何種影響?本站小編分幾種情況為大家簡單講一下,希望大家閲讀後能夠有所收穫。

不同情況下房屋贈與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婚前登記為夫妻一方的房產約定給子女,產權方反悔

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給子女的,產權方反悔,要求撤銷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可以看出不能因為屬個人婚前財產就可以單方破壞協議,因簽署離婚協議時,兩人仍為夫妻關係,如反悔必須雙方同意,方可生效。

約定給子女後辦理了房屋登記

離婚協議中給子女,並且辦理了房屋登記,現在男女雙方反悔,要求將房屋登記恢復原狀態,從子女名下再次登記回夫妻雙方名下。

《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一條,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可知,一旦登記即發生物權效力,如果沒有上屬部門的證明材料,證明當時離婚協議書有上述可以撤銷的情況,房屋登記部門不能因離婚雙方對協議書的重新約定對已經登記給子女的隨便進行變更。

約定給子女後未辦理房屋登記

約定後,男女雙方都反悔。將房產約定給子女後在未辦理登記之前,男女雙方都反悔,並對房產權屬重新進行了約定。《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因為未將子女的產權記載於登記簿,只是產生合同效力,未產生物權效力,離婚協議只對協議中倆人產生限制作用,雙方達成新的協議,新協議發生效力,如果需要進行房屋登記,按照新協議辦理即可,也就是前文中説的,即使法院不予支持了,但登記部門不需要進行把關,按照申請人意思登記即可。

約定後,男女一方反悔。一方反悔要求將約定給子女的房產重新約定,另一方不同意,綜合《婚姻法》第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不得單方進行變更。

贈與行為是民事行為,屬於意思自治的。如果當事人是沒有違法或者別的事由那麼理論上是應該成立的。但是房屋屬於不動產,在中國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是以登記為要件的。所以説如果是房屋贈與合同成立了,最好還是過户一下,否則最終很容易出現權利不明的情況。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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