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外籤合同用英文還是中文名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W

在國外籤合同時,建議將英文和中文名一起使用,或者只使用中文名。法律並沒有明確的禁止,當事人在簽名時必須要使用簡稱,也並沒有明確禁止使用曾用名、英文名、藝名、筆名、化名、小名或綽號等代來進行簽名。但這些簽名方式,會增加在發生爭議時的舉證難度,所以建議儘量使用中文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合同成立時間】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在國外籤合同用英文還是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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