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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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律師解答:申請、調解、仲裁。律師解析: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有其獨立的程序:
1、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寫明相關內容,仲裁委員會在收到您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2、如果決定立案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之內會向您和對方發出相關的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並要求其十五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3、在仲裁開始前會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果即進行仲裁。
4、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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