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糾紛仲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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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哈爾濱市一法院審結一起事實勞動爭議糾紛,勞動者因未經勞動仲裁直接提起訴訟而被駁回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雖然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原告張某在被告攝影店工作期間,雙方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本案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原、被告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情況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程序不合法。法院遂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關於勞動糾紛仲裁怎麼處理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該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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