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合同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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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作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根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中當事人既可以向買受人住所地/收貨地所在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前述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管轄,則根據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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