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的追認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3W

常見無權處分的追認權的行使方式有以下兩種:
1、明示。一般認為,追認一般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以明示的方式是行使追認權的最典型的形式,如通過語言、文字的或其他方法直接的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權利人的意思即可。至於是否採用特定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2、默示。關於默示內涵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
一是可推斷的意思表示,即權利人不使用話語,而使用一種具有特定的、法律行為意義上的符號。這種情形可以是約定,也可以是交易習慣,這種可推斷的意思效果與明示的效果是一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無權處分的追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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