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授權追認可以嗎 - 追認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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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認權

民事訴訟授權追認可以嗎?追認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追認是追認權人實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為發生效力的補助行為。追認屬於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意思表示完成時生效,其作用在於補足效力未定行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認權主體為誰,因行為的類型不同而不同。在無權處分,追認權屬於處分權人;在無權代理,追認權屬於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債務承擔,追認權屬於債權人;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待追認行為,追認權屬於法定代理人。追認權的實施方式,應由當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行為的相對人實施。

二、民事訴訟授權追認可以嗎?

我國《合同法》中規定了追認這一法律制度,對於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授權追認,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三、追認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一)行為人必須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了民事行為。

效力待定行為的本質就是行為人代表 本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則不存在追認問題。

(二)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對效力待定行為進行追認時,本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這不僅指本人在追認時必須具備行為能力,而且本人在實施民事行為時,也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三)被追認的行為必須具備合法性。

被追認的效力待定行為必須是合法行為,如果承認對非法行為可以追認的話,無異於允許行為人可以實施非法的行為,而後由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有違於追認制度的基本原則,並且與我國的現行法律相牴觸。

但是,對於完全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以及部分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加以區別對待。

民事訴訟授權追認 可以嗎?通過閲讀可以瞭解到,對於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是可以授權追認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追認權的行使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不然是不具備法律的效力的,具體的內容小編已經在文中作了詳細的介紹,大家可以仔細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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