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的追認後果包括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8W

一、無權代理的追認後果包括什麼

無權代理的追認後果包括什麼

無權代理的追認後果包括:

首先,對於行為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有權根據自己的利益決定是否予以追認,相對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認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權就得以彌補,無權代理因此而轉化為有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

其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據此規定,被代理人知道無權代理人從事無權代理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被代理人同意其無權代理行為,相應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再次,對於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

所謂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相比較,除了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之外,其他方面並無差別。例如,倘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從事法律行為,就不屬於無權代理。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

第一,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為,但並沒有代理權。

第二,行為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權限範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越權代理。

第三,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無權代理。

從這三種無權代理的情形來看,第三種情況實際上可以歸人第一種情況之中,因為在代理權終止以後,行為人就喪失了代理權,故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就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不過,在第三種情況下,由於代理人曾經享有過代理權,所以,代理人在代理權終止後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比在第一種情況下更容易成立表見代理。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雖然代理人並沒有代理權,但其代理行為有可能對被代理人帶來利益。如果不區分具體情況,將所有的無權代理行為都宣告無效,有時候會不利於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二、無權代理的效力如何

1、追認權和拒絕權

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追認的本質在於對代理權的補授,因而屬於一種形成權。

被代理人本人對無權代理行為既可以追認,也可以拒絕承認。一旦追認即發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2、視為本人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構成視為本人同意,須具備三項條件:

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為民事行為;本人已經知道無權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民事行為;本人已確定地不作否認表示。

3、催告權和撤銷權

(1)催告權

催告權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請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在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有效。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2)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撤回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的權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一旦撤銷即不生效。

綜上所述,這個無權代理其實就是有廣狹二意之分的,對於無權代理,有代理權的人在事後可以對其進行確定或者是撤銷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的追認,被代理才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