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證期間的性質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3W

保證期間是債權人轉嫁債權風險的權利的存續期間,性質上屬於除斥期間。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潛在的,債權人向保證人提出了請求,保證人才從潛在的責任人變成現實的責任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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