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中斷 - 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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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有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保護保證人的雙重作用。那麼,作為一種期間,法律對其中斷或中止有何規定?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關於保證期間中斷,如何處理的參考。

保證期間中斷,如何處理?

保證期間中斷,如何處理?

保證期間可以中斷。我國民法典》規定,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對債務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只有在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並且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才能向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序,再經過執行程序,時間上需要一個過程,等這個過程結束了,保證責任的期間可能早已超過,這樣對債權人顯然不公平。因此,我國《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這是對債權人和保證人利益的一種平衡。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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