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著作權保護期的一致性和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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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就是在享受權利與應盡義務的交替進行中度過的,我們與權利和義務息息相關。權利是國家給予我們的福利,當我們擁有時,我們就應該好好把握。家喻户曉的權利就有知識權、財產權和著作權等,這次,本站就在本文中為大家詳細介紹著作權保護期的一致性和特殊性是怎樣的。

怎樣理解著作權保護期的一致性和特殊性?

一、著作權保護期的一致性

總體上,一般作品著作權保護期限為作者終身加上其亡故後若干年;著作權不由作者享有的作品,其著作權保護期為作品發表之後若干年。從各國和著作權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也是一致性地規定了這種保護期限。

著作權保護期限的一致性具有重要意義。它體現了一定的確定性,其意義主要體現在減少作品著作權的交易成本、便於著作權管理。具體地説,如果不同的作品根據該作品創作和在市場中的具體情況來確定不同保護期的話,在實踐中會出現極大的差異性,並可能妨礙市場交易。但是,就不同類別的作品來説,一致性並不排除在不同類別的作品之間著作權保護期限存在區別。只要每一個類別作品著作權保護期限是一致的,那麼對和使用者來説並不都會帶來不便。

從國際層面看,著作權保護期的一致性也具有一些優勢。在著作權國際化急速發展的情勢下,對在不同國家流動的作品如果不同國家給予不同保護期,當事人要查明需要付出一些成本。當然,國際著作權公約也只是給予一些最低的保護期限。但是,這種最低的保護期限至少保障了各成員國有一個統一的、起碼的保護期。而且,在著作權法實踐中,成員國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此外,聯繫到非一致性保護的情況,在著作權國際貿易中可能會有顯著的不平衡,例如一部作品可能在一個國家已經進入公有領域而可以被自由利用,但在另外一個國家卻還在保護期內。因此,在國際水平上,一致性似乎是一個合乎需要的目標,並且在這一領域中的國際規範的發展是一個強勁的主題。可見,一致性的著作權保護期在一些環境下具有自己的優勢,如國際保護領域就是如此。

二、著作權保護期的特殊性

在著作權保護期方面,還存在一些特殊性。如精神權利即著作人身權保護的永久性就是其一。不過,這裏探討的是未出版作品著作權保護期及其體現的利益平衡原理。

未出版作品和已出版作品不同,在作品被出版之前,作者的著作權利益無從實現,而社會公眾也不能從利用該作品中受益,因為公眾無從接近該作品。在未出版作品中存在作者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對價。不過,這是從兩者都沒有從利用作品中實現利益的角度來説的。畢竟,作品創作完成後沒有實現著作權利益,不是實現著作權法宗旨所倡導的。特別是對那些有重要社會價值的作品來説,如果作品總是不公開,該價值就將隨着作品的“隱姓埋名”而被淹沒,對社會來説也是一種損失。從著作權立法的設計看,在確定作品的保護期時,應當更多地從社會利益出發。

以上的介紹就是關於著作權保護期的一致性和特殊性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對這方面的知識已經有所瞭解了,一致性和特殊性共同對著作權的保護起着決定性的作用。也希望以上的介紹能夠為大家提供幫助,當然,如果大家還有更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隨時歡迎大家向本站網站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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